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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还对其会议实行网络同步直播,并在Livestream和Youtube等网站保留录像资料供公众访问。

监管项目的变革、技术的发展,以及不断变化的对于行政机关与公众的互动方式的看法,都在影响着行政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但是,这些部门或者是拥有众多行政管理权限而无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保持超脱的地位,或者是从人员构成到知识结构上都难以承担具有高度法律专业性的行政程序改革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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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2月6日,司法部长正式宣布设立行政程序办公室。[8]根据《Landis报告》的建议,1961年4月13日,肯尼迪总统颁布10934号行政命令,宣布重新设立临时性的美国行政会议(也被称为肯尼迪会议)。我国的行政程序改革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按照独立专业的要求设立行政程序改革的顶层机构。胡佛委员会的报告赢得了强烈的反响,国会提出了超过百部法案以落实该委员会所提出的281项建议,总统也提出了36份机构重组计划。[61]其二,行政会议的工作成本可以带来成倍的节约开支的效益。

这些建议有的直接被相关行政机关采纳并付诸实施。这份报告也构成了美国1946年《行政程序法》的基石。因此,虽然从概念上理解看,成本收益分析乃针对某一项特定的规制措施而进行,实际上它内含了多重分析结构和评估对象。

直接费用评估法虽然比较简练,也有助于确定相对统一的标准,但是它无法将规制措施所能避免的时间损失、精神痛苦等利益计算在内。[30]伯纳德·施瓦茨提出,类似免于被非法扣押、逮捕的自由这样的利益,必须经由适当的程序达成,而这些程序本身的价值有多高呢?如果这种非实体的价值无法得到评估,那么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天平下,是否会永远都倾向于成本一方呢?See, Bernard Schwartz, Cost-Benefit Analysis in Administrative Law: Does It Make Priceless Procedural Rights Worthless? 37 Admin. L. Rev. 1, 14(1985).[31]有学者将其等同于成本分析,共包含了四种分析模式:(1)狭义的成本效能分析。克林顿总统则用12886号行政命令接替了里根总统的12291号行政命令,要求相似的规制分析。[18]这也往往被称为直接成本,参见骆梅英:《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现代行政法上新的政策评估工具》,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2卷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不仅拓展了公共利益自身的理解,也扩充了利益衡量可能触及的衡量事项,从而实现传统利益衡量工具向更为宽广的视域和多维角度发展。[27]而后者关注更为细节的生命质量,因为并不是一项可以救回更多生命数的规制措施就一定优先于其它总寿命数虽短、但生命质量更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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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据此懈怠自己的职责,因为谁都无法确定将税收支付在所谓其它更加合理的领域,是否一定产生好的社会结果。[25]2.对非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评估标准的再细化考虑到非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在现实状态中的多样性,以及乐意付费评估法鉴于被调查者和采访者身份差异极有可能导致的数据偏差,美国对于非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nonmarketbenefit)发展出更为细化的标准,以弥补量化结论在可得性和一致性间的矛盾。首先,如果危害属于非致命的疾病与损害(nonfatalillnessandinjury),那么对于减少该种危害所产生利益的核算,目前在健康安全行政领域较为广泛采用所谓直接费用(direct-cost)评估法。(二)以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收益为分析单元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与收益,是成本收益分析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分析单元。

但实际上,社会时间偏好的推估比机会成本途径还要困难。成本收益分析既有货币共量性的优势,也存在量化标准科学性、货币基准转换可能性和范围界定可确定性层面的质疑,在我国制度借鉴和运用时需要引起注意。姑且不论类似生命健康这种十分难以界定货币等额的评价对象,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存在,成本与效益各自在影响范围上的扩散性和变动性,影响正确市场价格形成的因素居高不下,贴现率选择的理论困扰与实践难题,在经济学自身都无法解决。当然,落实到一项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收益核算上,则可能是对多项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的加减问题。

[15](四)以分配效果与公平性为兼及考虑从美国的实践看,虽然成本收益分析高度依赖货币共量的技术方法,但是,对于政策实施所可能衍生的分配效果与公平性问题,也被纳入考虑的范围。[23]由此可见,乐意付费评估法虽然使不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的事项获得价值评估,但是,这种评估方法往往经过大量关于劳务与消费市场的统计资料和消费者调查才能达成,不仅自身耗费大量的成本,并且其准确性(inaccuracy)与连贯性(inconsistency)也常常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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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法为例,目前最通用的方法主要有三个:(1)旅费调查法(travelcostmethodology),它借助实证调查,得知如何将旅游地点A改为另一地点B,人们愿意多花多少钱,这个差异值就隐含着该地点B的环境利益价值。总体说来,最终某个规制方案被采纳,最核心的数据支撑,就来自这一分析单元。

近年来,我国在政府决策和立法领域,已经非常明确地提出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然而,由于行政过程的不同时段往往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因此,规制政策被迫面临多重标准的价值判断,有时甚至由于缺乏必要的共量基础,使完整的评价体系陷于崩离。比如,机会成本途径(opportunitycostapproach)[20]和社会时间偏好途径(socialtimepreferenceapproach)[21]间的选择,就长期困扰着理论界。[28]因此,究竟采用哪一种评估目标也成为争议的交锋点。[18]不过,虽然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的评估相对容易,但还是存在不确定的可能性。因此,联邦预算管理局仅仅要求,必须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成本收益分析对分配效果的影响状况,而不是直接地断定何种分配方案更加公平。

【摘要】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美国被广泛地运用于政府规制政策评估,并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分析结构和操作方法。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Dollars and Death, 72 U. Chi. L. Rev. 537, 546(2005).[27]确定VSL时,并非仅仅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或者按照直接费用评法,而是在这些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在行业的平均收入、该行业的风险概率、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了社会的最佳化(optimal)政策效果,而确定VSL数值。

而在使用贴现公式时,贴现率(discountingrate)的选择,往往成为计算各种成本和效益现在价值的关键。[21]它主要以社会时间偏好作为贴现率评估的基础,由于社会整体对不同时间点的资本消费具有不同偏好,需要补偿不同时间点的消费差别使其能够维持相同的现在价值,因此这种理论认为,贴现率必须反映出社会的消费时间偏好。

比如有很多学者指出,外币汇率涨跌的时间差对于成本效益核算的影响,在进行一些限制进口措施时国内替代品生产的折耗率等,都应该纳入到成本收益分析的范畴。例如,为了满足某项规制措施的需要,必须购买某种特定的设备,不管该设备是国产还是进口,在计算购买成本时,只需要以本国货币计算就可以。

综合以观,试图在目标与方法上呈现更为多元的整体。[19]然而,有关贴现率的选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始终存在极大的争议。美国对此发展出两个被设定的评估目标,分别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价值(valueofstatisticallife,VSL)与统计学意义上延续寿命的价值(valueofstatisticallife-yearsextended,VSLY)。参见张四明:《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决策上的应用与限制》,《行政暨政策学报》2001年第3期。

[22]但问题是,资本市场充斥着各种不同的利率,如政府公债利率、中央银行重点现率、商业银行存放款利率、股票市场利率,乃至民间借贷利率等等,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对于这样一套政策评估方法的借鉴和运用对我国当然也具有积极意义。

[24]也有研究表明,乐意付费与愿意承受并非同一概念,特别是在环境法领域。也有学者对OMB的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在数个可供选择的管制方式中,选择收益/成本率最高者。

当然,正如政府所承认的那样,有关资源分配的公正性问题,本质上并非成本收益分析所擅长的领域,但是,由于一项规制措施的实施,往往会造成不同人口与经济阶层(例如按照收入高低、种族、性别、产业类型的区分)在分配效果上的差异,甚至产生所谓代际正义(justiceamonggenerations)问题,[16]因此,成本收益分析不能完全置公平性问题于不顾。与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与收益作为一个单体性、缺乏对照的数据不同,对替代性手段的评价,则为成本收益分析提供了更为宽广的政策选择和参考背景。

Exec. Order No. 12291, 3C. F. R. 127(1982), reprinted in 5 U. S. C.§601, at 431—434(1982).[14]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 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Federal Regulations, 1997, p. 13.[15]例如,不仅要考虑到政府部门之间的垂直分工,而且还要注意同样内容的管制措施,由联邦政府执行与地方政府执行之间的成本效益差异。更尖锐地说,在成本收益分析面前,个人成为政府规制政策评价中的手段和要素。(一)以没有规制的现存状为对照假设在成本收益分析过程中,无论是用于政策形成前的预评估(pre-evaluation),还是配合一项政策实施后的影响评价(impactevaluation),都离不开一个对照假设(counterfactuals)。[7]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成本收益分析。

(2)在此基础上,非经济性的价值目标,比如公平、正义、生态维护等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来弥补纯粹成本收益分析单一效率目标的缺陷。它包含两个对比项数:成本和收益。

[2]See, Richard A. Posner, The Rise and Fall of Administrative Law, 72 Chi.-Kent L. Rev. 953(1997).中译文请见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红珍译:《行政法的潮涨潮落》,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8期。例如就1992年公布的一份指南看,OMB推荐的贴现率为7%。

当然,更为本质的是,成本收益分析借助于货币分析的共量性(commensurability),有效缓解了价值标准间的不可化约(irreducibility)。Robert H. Frank Cass R. Sunstein, 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Relative Position, 68 U. Chi. L. Rev. 323(2001).[29]黄铭辉:《成本效益分析在我国行政法上应用可能性之研究——兼论比例原则之解构》,台北大学法学学系硕士论文,2000年6月,第101页。

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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